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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冶金场合使用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8/04/16

目前,电动单梁起重机大量应用在小型铸铁、铸钢等金属冶炼企业,由于其设计的局限性,存在明显的隐患,大大降低了使用寿命,也为检验和判定带来了困难。按道理讲,全部换成冶金起重机是比较安全的,也达到了《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的要求,但实际上,无论从地方经济还是企业成本来看都是不现实的。不可能要求企业把这类在用设备一律报废,这相当于因噎废食,取消国民经济的补充产业。因此,感到非常棘手,在此提出来和各位同仁探讨。
单梁起重机应用在冶金场合的问题分析
 
(1)冶金环境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容易出现的问题
电动单梁起重机长期吊运炽热或熔化金属。吊钩、钢丝绳、电动葫芦、主梁等金属结构受辐射热作用,材质和力学性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常见的现象如:钢丝绳寿命缩短,更换频繁;主梁上盖板塌陷,整体下挠(垂);主梁腹板侧面鼓包凸起,另一侧塌陷;主梁下翼缘强度下降,磨损加快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设备的安全性,同时也大大缩短了设备的使用寿命。
 
(2)电动单梁起重机的适用范围
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明确指出,本标准不适用于吊运炽热金属、有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可见,如果没有特殊要求,按照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生产的起重机是不适用于“吊运炽热金属”;这类冶金环境工作条件的。用于金属冶炼、热加工的起重机应当符合JB/T7688.1—1995《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一通用要求》。
 
(3)电动单梁起重机设计的局限性
JB/T1306-1994《电动单梁起重机》设计只考虑最一般的情况,没有考虑吊钩、钢丝绳、电动葫芦本体、主梁等金属结构的耐热问题。尤其是制动器和高度限位器这两个重要装置未作特殊设计。而《检规》第5.4.1项规定“吊运炽热金属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和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设两套制动器。”《检规》第7.1项规定“吊运炽热金属的起升机构应装两套高度限位器,两套开关动作应有先后,并应控制不同的短路装置和尽量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功能可靠有效。”实际生产中具备第二制动器的几乎没有,使用两套高度限位器的也极其少见。因此在检验中,如果按照《检规》判定,均应判为“不合格”。
 
(4)冶金环境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判定和整改要求
严格的讲,电动单梁起重机的适用范围决定了它使用于冶金环境本身就是不允许的,按照《检规》可以一票否决。但鉴于地域经济的特殊性和这种情况的广泛性,笔者建议采取折衷的方式,既保证了符合《检规》的要求,也降低了改造成本。
 
①重要项决不违背:《检规》是指导我们检验的基本标准和判定依据,严格的执行《检规》毋庸置疑。对电动单梁起重机而言,只要不具备第二制动器和两套起升高度限位器就应判为“不合格”。这类重要项不容含糊。这是保证人身安全的根本所在,也是我们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和开展起重机械检验的初衷。需要更换为具备第二制动器的电动葫芦的必须更换,需要增加一套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必须增设,且必须可靠、有效,达到《检规》的要求。目前国内有不少厂家生产这类产品,只是价格比普通电动葫芦略贵。
②存在问题的设法整改:对具备第二制动器和两套起升高度限位器但存在其他不适用冶金环境的问题,按照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钢丝绳断丝、磨损判废标准按折减处理;起升机构传动齿轮的磨损限度按折减处理。参照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要求,主要承载结构长期受辐射热的表面采取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环境温度高的车间更换为耐高温的电缆;在热辐射强烈的地方,对电气设备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③加强维护保养,缩短维保周期,比如,原来要求每月一次的维护保养,改为半月或10天,密切观察起重机的运行情况;有条件的定期进行动静载荷试验,观察主梁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检查钢结构的连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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